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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中金融机构要慎用介入权

引用
《财政部PPP合同指南》第二章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中的第五节项目融资项下融资方的权利中规定了融资方的介入权:由于项目的提前终止可能会对融资方债权的实现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融资方通常希望在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且项目公司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补救时,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贷款机构在项目提前终止前对于项目进行补救.这是我国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对PPP项目介入权的唯一规定,可见,介入权是为了保障融资方的该项权利,融资方在 PPP项目合同中或者通过政府、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对融资方的介入权予以明确约定的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对金融机构作为PPP项目的债权人的请求权的一种突破,通过该约定的实施,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转化为债权人对项目的临时实际支配权和控制权.

金融机构、介入权

D923.6;F832.3;F239.4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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