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修改建议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笔者认为:上述法定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比例,值得研究改进.从博弈论关于合作博弈的理论分析,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三分之一代表,由于利益、偏好的一致或趋同,在评标委员会中可以认为是一种天然的"联盟",相当于1个代表拥有三分之一的票数,而其他评委是1人1票.因此,在超过半数票通过的大数定律票决机制下,他们对其他评委(评标专家)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一般会绝对地大于"联盟"以外的任何评委,赢得其他评委(影响其他评委参加其"联盟")、在评标中使其选择取向或导向"获胜"的概率明显大于其他评委,即他们在评标委员会中的"权力"指标要高于其他评委.
招标投标法、修改建议
D922.297;F284;F426.9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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