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方案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定性符合法理
一、修法方案对中标通知书的定性
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修改有两处:
一是把中标通知书生效的时间由原来的"发出"改为"到达中标人";
二是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由原来笼统地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这一修改,将结束长期存在的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定性之争,也将明确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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