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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引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

2021-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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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

1006-7558

11-3598/D

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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