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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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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信仰宗教、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宗教和睦、相互尊重、组织、总则、宪法、维护、条例、规范、法律

B91;D6

2017-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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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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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98/D

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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