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思考

引用
20l7年3月l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中首次规定了捐助法人,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对于捐助法人的定义为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资格、执行机构、民法总则、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管理组织、服务机构、登记、财产、理事会、监事会、基金会、公益目、民主、答复、查询

D63;G11

2017-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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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

1006-7558

11-3598/D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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