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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引用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的设立,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宗教院校、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专门人才、其他宗教、全日制、总则、培养、规范

D63;K71

2008-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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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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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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