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地方立法权限的困境与走向

引用
地方立法迎来了繁荣发展时期.同时,“有限立法权”也受到了“可以立什么”“应该怎么立”的困境与挑战.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一)调整对象有限.《立法法》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列举了11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如国家主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对于这些事项,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时,都不能做出规定.这也界定了我国地方立法权限的基调.对这些领域的事务,地方不得进行立法.

2019-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6-7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改革

1005-2100

33-1378/F

2019,(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