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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作”非彼”合作”——农民专业合作与农业合作化的区别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后,在各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号召与推动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形势很好.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崛起之后,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意义重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人民共和国、农村生产力、乡镇企业、合作社法、地方党委、政府、崛起、伐明、颁布

F3(农业经济)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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