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给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一个具体建议
@@ 在即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第22次常委会议审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中,总则是这样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我们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共有两稿.提交审议的是第二稿.第一稿包括农民金融合作权利,但是在第二稿中删除了相关内容.为什么不给农民经济组织以金融合作权利呢?有关立法参与者给我们的回答是:金融部门不同意.不同意的理由是:防止金融风险.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金融合作、具体建议
D923.8;F831.6;F12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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