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国诉讼协同主义
诉讼协同主义是为了避免传统的辩论主义的弊端应运而生的,它并非绝对的排斥或者抛弃辩论主义.而是对其的一种矫正和修正.在协同主义模式下,当事人之间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再处于完全对立或者消极中立的地位,他们互相配合,共同致力于和谐地解决民事纠纷.作为民事诉讼的最近发展趋势,协同主义的基本机能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以及防止诉讼突袭,它主张在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将诚实信用原则引用到诉讼过程中,突出强调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和法官的释明权,在我国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协同主义应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原则.
协同主义、诚实信用、释明权、真实义务
D916(法学各部门)
2011-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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