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非法证据的概念界定及排除规则——以一般条款化的视角

引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除采用“暴力、威胁”以外的“非法方法”如何界定,是横亘在该条规定由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的障碍.理性的思考与对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实证研究说明采用精确定义的方法难以达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欲实现的目标.将第五十四条作为一般条款并辅以类型化的列举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做法.在刑侦压力较大的中国现实面前,判断证据“非法”与否的价值应以人权保障作为最高指导原则,以发现真相作为修正标准.以此判断模式为基础,采用侵害宪法性权利与违反法定程序推定不法后,衡量侵害之权益与证据之关键性决定是否予以排除的方法,可以有效地理解第五十四条并完成尽可能多的类型化列举,从而为实务提供一定的指引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非法证据、人权保障、发现真相、一般条款、类型化研究

D926.7(中国法律)

2016-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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