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界限讨论的两个质疑
权利行使是财产权人以财产犯罪手段实现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法治国家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但是,正规的途径不畅通的时候,公民会铤而走险.那么,权利行使是否就如我国刑法学界所主张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呢?从“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犯罪法益”的视角去否定权利行使不成立财产犯罪似乎不妥,因而是值得我们怀疑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真实含义需要厘清,不能对它作经验认识,而应作规范判断;“财产犯罪法益”没有必要纠结于本权说、占有说、中间说之争,出路是坚持纯粹的占有说.所以,权利行使场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侵害了“财产犯罪法益”,要使其无罪化需要作其他的解释.
权利行使、财产犯罪、质疑、非法占有目的、法益
D926.7(中国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金支持201421003.
2016-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