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力救济与犯罪诱致的冲突:醉酒人妨害警察执行公务应否存在妨害公务罪问题辨析
在当代刑法理论中,原因自由主义理论是时下解释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影响颇大的法理依据.但是,笔者也非常倾向于认同学者提出的醉酒犯罪是一项特殊的刑事政策要求的看法,因为如果不入刑后果会很严重,违法行为人会借助醉酒来逃避刑罚的惩罚.同时,我们不能避免特殊情况中还存在特殊情况,这就是醉酒人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警察执行公务不同于其他机关人员执行公务,其依法可以采取强制人身的约束措施,拥有更加广泛的救济权力与义务,因此其具有法定的义务和有效的措施来救助醉酒人,避免其过激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包括触犯妨害公务罪.而且,现实中,警察不出现不发生妨害公务罪,一出现就会诱致醉酒人触犯妨害公务罪,警察由犯罪的克星变成了犯罪的制造者;仔细分析会发现,此类犯罪中的醉酒人的绝大多数不存在前科问题,人格上不存在犯罪性;而且此类行为入罪过于容易,醉酒人在妨害公务罪中存在高比例,妨害公务罪几为醉酒罪.如此种种表明,醉酒人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是一个特殊情况,应该在刑事立法、司法中予以非犯罪化对待.
公力救济、犯罪诱致、妨害公务、非犯罪化
D926.7(中国法律)
201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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