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的协调及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当前反腐败领域国际合作中规定的最为全面的国际法律文件。要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相关实体内容在我国落实,就要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就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相关立法协调与完善,包括:向国际社会承诺“不对被请求引渡人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执行死刑”;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强化证人保护力度;建立并完善污点证人不起诉制度;设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设置特殊的诉讼规则和处罚措施;采取推定的方式以解决腐败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责任;在涉及腐败犯罪财产的没收事宜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
引渡、刑事缺席审判、污点证人不起诉、刑事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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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7(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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