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我国惩治腐败后续犯罪刑事立法之完善
腐败后续犯罪是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三种典型的腐败犯罪紧密相关而衍生出的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腐败后续犯罪的规定相比较,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对于此类犯罪的规定与之基本协调。但仔细对照公约要求后发现,二者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一些差距。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刑法修订过程中,需要在立法层面对公约与刑法就资产非法增加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与洗钱罪,窝赃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滥用职权行为与滥用职权罪,妨害司法行为与妨害作证罪、妨害公务罪等进行协调与完善。
腐败后续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法修订、立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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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7(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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