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对如何解决分押后”深度感染”的思考

引用
以犯罪性质为划分标准,将同类罪犯集中关押后,他们容易”同病相怜”,相互之间戒备心理相对减弱,便于交流,扩散犯罪经验,传习犯罪手段.他们同恶相济.又会产生较强的感染力,这样,不仅原有的犯罪意识得不到抑制和改变.反而会使一些罪犯的犯罪动力定型进一步强化,可能变成某类犯罪的”行家里手”.在深度感染中,初犯、偶犯等为主要易感染群体,累惯犯和多进宫犯为主要感染源,污染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非正式群体.要想解决好此方面的问题,就要在监区提供良好的正面舆论环境,引导舆论导向.提高易感染群体的免疫能力.”类中分层”、分层管理,有针对性地深化教育工作.

深度感染、传播途径、类中分层

D926.7(中国法律)

2010-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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