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理论与苏俄刑事立法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苏俄①刑法学的核心.这一理论缘起于马克思、列宁的法律思想,从苏联到今天的俄罗斯,社会危害性都被视为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而被立法者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于犯罪的概念之中.苏俄刑法典正是以社会危害性为参照标准制定了刑法总则若干制度,而立法者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通过社会危害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集中反映在刑法分则的变动之中.
社会危害性、刑罚个别化、犯罪化、非犯罪化
D926.7(中国法律)
2010-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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