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以福柯的主体思想和权力学说为视角
作为监狱的行刑对象,罪犯并不是超理性的主体,相反他仅仅具有有限的理性和自由意志.基于对主体的这种合理定位,所以不可能依靠罪犯通过自己心灵的净化而自己改造成功,监狱的刑罚执行作用必须得到强调和重视.监狱通过外在的刑罚执行,并辅以罪犯自身的反省,从而可以把罪犯改造成规范意识主体,这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个向度.同时,监狱在运用规训方法改造罪犯时,要运用更人道的手段,尽量避免权力与罪犯的直面冲突,因此,提高监狱的惩罚艺术就是监狱执行刑罚的另一个向度.
监狱、刑罚、福柯、主体、权力
D926.7(中国法律)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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