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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考核制度新探——关于设立”缓期处罚”规定的思考

引用
公正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体,在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罪犯考核制度一直在这一对矛盾中前进、发展、变革.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的罪犯考核制度逐渐面临着新的挑战,考核制度的弊端及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露,已愈来愈不适应新形势下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新要求,致使刑罚执行工作中公正与效率这对矛盾很难有机地统一.因此,建立一套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监狱法为基础,以矫正理论为导向,与监狱工作实际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是新时期需要探索研究的新课题.本文试借鉴<刑法>中的”缓刑”规定,提出在罪犯考核制度中设立”缓期处罚”规定的设想,以期通过科学的考核制度来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执行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罪犯、考核、缓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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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7(中国法律)

2009-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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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学刊

13-12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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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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