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新论——由许霆案引发的再反思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研究的问题,我国学术界也一度对中国是否引入该制度有过热烈的讨论,但是由于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和混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使得引入这一制度有了很大的困难.本文由许霆案提出了期待可能性这一问题,再次发现实践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需要,通过对德日的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简要回顾,重点分析了我国在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并对这些困境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设想.最后认为,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理论和实践并非是绝对排斥期待可能性的,它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中具有可以被运用的潜能,只是由于理论上和实践上准备的不足才无人敢尝试.期待可能性作为刑法人道性和谦抑性的典型代表制度,其本身具有不容否定的优越性,而我国只需对现行的制度和理论作有限的改变就能在引进期待性理论中取得很大突破.
期待可能性、罪行法定、犯罪构成、困境和突破
D926.7(中国法律)
200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