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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刑权略论

引用
行刑权是指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将法院的生效裁判付诸实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最基本的执行主体是监狱.在法治社会下,由于监狱法制的不完善、监狱司法主体地位的缺失以及监狱理念的滞后,我国监狱行刑权出现了错位.这导致监狱在改造和预防犯罪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示.鉴于此,必须完善监狱制度,为行刑权的良性运作提供制度支持;剔除经济因素,以纯化行刑权主体的刑事司法机关性质.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行刑权的运行应当社会化.

监狱、行刑权、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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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7(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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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学刊

13-1201/D

20

20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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