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视角浅析保理合同公证
一、案件分析及背景
A公司是一家由几名年轻的工程师创办的生产电子元件的制造商,其主要客户是北美洲国家的下游企业.由于公司处于初创阶段,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但按行业惯例,很多时候是由A公司先行发货,待下游企业生产出商品并回笼资金后才支付货款.于是,A公司的负责人找到了一家保理公司,由保理商先行向A公司支付价款,并对境外公司作了相关调查.双方就上述内容签订了保理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承办公证员就该合同的条款对双方(尤其是A公司)进行了充分说明和风险告知,并确认了双方主体适格和签约的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典
D923;G250;F8
2021-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