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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公证的案例类型化

引用
一、公证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公证程序的启动是基于当事人的主动申请,公证机构无权依职权为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因此,公证当事人有义务向公证员全面披露公证事项所涉及的各方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证原因、公证目的、使用部门,涉及财产处分的需要完整披露财产来源、取得时间、婚姻状况、权属瑕疵等内容,从而为形成真实、有效、合法、可行的法律行为奠定基础.如果当事人对公证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公证员就很难高效、精准地做出相应的信息处置,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类型化

D923;J905;I206.2

2021-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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