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的法律服务采购之探析——以完善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为视角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四条①规定了申请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时有四种方式可选择,即“遗嘱继承或遗赠”“协商继承”“公证继承”“诉讼继承”.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宣布了一则关于废止1991年发布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使得继承房产、赠与房产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不再强制进行公证.
社会治理体系、不动产登记、服务采购、多元共治、法律服务
D923.2;D630;C916
2018-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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