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赔偿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称为张某某(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址新华区柏林南小区xx-x-xxx)的公证申请人于2002年1月14日向原石家庄市公证处(2007年变更为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公证处于当日出具了(2002)石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公证证明的委托书上显示的委托人信息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华区柏林南小区xx-x-xxx;受托人信息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北区xx-xxx.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我卖方全权委托王某某为代理人,代办理座落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柏林南小区xx-x-xxx房产的有关事宜,代领房地产转让契约书、产权评估、产权过户、房屋抵押贷款等手续”.该委托书落款委托人处署名“张某某”并按有指纹、受托人处署名“王某某”并按有指纹.
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赔偿、赔偿案
F842.69;D922.284;F233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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