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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嘱公证业务目前面临的困难及所采取的对策

引用
遗嘱公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人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在中国也同样如此,而且中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恢复重建公证制度之后,中国公证人在遗嘱公证领域取得的不凡的成绩,“全国各公证机构国内遗嘱公证办理数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每年不到2万件,已经发展到近几年的年办理量9万件左右的规模.”①而且,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都给予公证遗嘱高度的认可,明确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采取的对策、面临的困难、公证业务

X22;F592;F114.41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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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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