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院(2014)执他字第36号《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出台的一些细节和思考
2012年7月3日,笔者作为经办公证员受理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及淮南××有限责任公司、江××、岳×、江××(以下简称担保人)申请的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并出具了(2012)西证经字第7082号公证书.2013年8月15日,因债务人及担保人违约,没有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债权人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履行完债务审查核实程序后,2013年8月16日,出具了(2013)西证执字第332号执行证书.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最高院
D926.6;F276;R19
2016-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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