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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审慎核实义务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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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虚假材料到公证处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对公证行业风险防控提出了挑战.为规范公证行业的行为,统一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公证实践中,怎样理解"依法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

公证机构、之我见

D926.6;F293.33;R19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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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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