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酌给确认公证的几个问题
按照现行公证法规的规定,我国公证机构可以涉足的遗产处理类公证事项大致包括:遗嘱及遗嘱继承公证、遗赠及接受遗赠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遗产的法定继承公证、抛弃遗产声明公证、遗产的分割协议公证等.这些公证事项,不管是被继承人于生前预设之处分,还是继承发生后法定利益承受人之间的实际处分,基本上都属于遗产分配的公证事项.然而,在上述这些遗产分配之外,继承法上还一种特殊的遗产分配方式,即将遗产分给曾经与被继承人生前有事实扶养的非法定继承人,这就是我国《继承法》第14条所规定的遗产酌给制度.对遗产酌给分配,公证机构是否可以受理?受理后如何审查?采用什么样的证明模式?公证证词如何设计?
几个问题
D26;G647;A8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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