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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中抵押人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

引用
201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通过其作出的《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平息了自2000年最高法、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来,理论界有关担保协议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争论,同时也明确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物权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法律性质.

强制执行公证、法律后果、抵押登记、抵押人

D926.6;F275;F832.37

2015-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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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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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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