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权登记相关问题的批复》引发的思考
2014年4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继承权登记相关问题的批复》,要求产权市场处:1、对已公证的遗嘱,同意继承人凭遗嘱公证书和死亡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登记;2、对未公证的遗嘱,继承人除提供遗嘱和死亡证明外,还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份遗嘱出具的鉴定报告,在受理登记后,核准登记前,由房屋登记机构在对全国发行的的报纸上登报公告,征询异议,在60日公告期内无他人提出异议,予以登记.在核准登记后,房屋登记机构再次在对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记公告,告知诉权,公告3个月后无异议予以发证.不难理解,房屋登记机构下发上述文件的核心思想,一是可以凭公证遗嘱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二是希望通过以鉴定、公告的方式,解决未经公证遗嘱的继承问题.
引发的思考、相关问题、继承权
G42;D923.5;K871.3
2015-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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