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44条对公证执业的影响与修改建议
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是调整公证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公证当事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证行为,应当遵守《公证法》的规定.关于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公证法》用一个章节四个条文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公证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公证法》第44条专门就公证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扰乱公证秩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从立法的角度予以了明确的规范.然而,从法律实践的角度上看,该条文在现实中起到的法律效果有限.相反,囿于立法的缺陷,该条文对于公证机构的执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公证法、修改建议
D926.6;G254.122;R191
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