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会削弱公证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公证机构侵权赔偿责任过错判断标准,创新公证机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笔者将从公证特性、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等角度分析公证机构承担而且仅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问题一:公证机构能否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否.首先,这是法律的要求.《公证法》第6条明确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表明它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一般的中介服务机构.我国采取了机构本位的公证责任立法模式,公证机构从本质上来说向社会提供公信力并予以保障.《公证法》第43条明确公证机构赔偿责任.公证若对非法民事法律行为、无法律意义或不真实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就会产生错误公证,法律后果之一就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公信力
D923.8;D630.1;G206
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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