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17-217X.2014.01.015

典当合同的债权转让

引用
[案例回顾] 2012年8月20日,某典当行与老太太之子张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张某以其自有的房地产向该典当行典当借款300万元,月综合费率为典当金额的2.5%,期限六个月,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在我处办理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合同履行期内,典当行接到法院通知,该典当房产系张某从其母亲处骗得,现其母已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房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接到法院通知后,该典当行与张某联系,要求其归还借款,张某表示无力偿还债务.

债权转让

D923.3;F832.4;F275.5

201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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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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