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14.01.012
自由还是秩序——论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之存废
一、公证遗嘱效力争论之主要观点与理由
(一)支持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主要观点与理由
我国1985年制订并施行的《继承法》首次确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该优先效力,其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优先效力、公证遗嘱
D923.5;D913;D923.2
201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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