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13.04.015
关于不动产处分公证实务的一些思考
审查不动产处分行为的合法性首先要认定产权人是谁.《物权法》施行前,公证员通常是在不动产登记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物权变动原因、特定范围内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共同认定产权.遇有不动产未登记的,一般不以不动产对待,另行定性后建议办理相应公证.《物权法》施行后,公证工作的惯例受到了挑战,很多公证员对不动产登记与产权认定的关系颇感困惑,试举几例说明.
不动产
D923.2;P208;F293.3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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