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13.02.014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两个问题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让与买受人时,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是出于善意的,则买受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其物.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三)受让人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该动产或是不动产;(四)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效果是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善意取得制度、两个问题
D923.2;D621;I206.2
2013-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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