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17-217X.2013.02.012

关于继承类公证业务定位的思考

引用
第一,从继承和继承权的概念来分析,继承类公证应为"继承权公证". "继承"应是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依法承接死者的遗产或权利;二是指后人继续做前人遗留下来的事业等.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来干预或调整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的有序流动和分配.而狭义的"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业务定位、公证业务

F293.33;F832.33;F426.22

2013-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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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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