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12.10.015
办理委托公证应进行目的审查
近来年,经公证的委托书被用于实现委托人、受托人不法目的的情况屡屡发生,例如房屋中介通过经公证的售房委托书变相逃避税收来进行“抬房”。这些不正当使用公证书的行为已经使委托书脱离了其传统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委托关系.成为当事人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为此.在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必须要审查当事人办理委托书公证之目的.
委托公证、审查、委托书、逃避税收、房屋中介、委托关系、委托人、受托人
D913(法学各部门)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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