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12.06.019
公证员出庭作证之我见
近年来.法院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为由要求公证员出庭作证的报道屡见报端.这一现象引起公证从业人士的关注与争辩。《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为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见证者和监督者.公证员的本职工作就是与证据亲密接触.当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作为关键证据的公证书争论得面红耳赤之时.
出庭作证、公证员、《民事诉讼法》、案件事实、案件情况、本职工作、法律意义、法律行为
D925.23(中国法律)
201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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