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12.06.018
不动产抵押合同公证的管辖权研究
《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所指的“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是否指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公证事项?
不动产抵押、合同公证、管辖权、公证机构、《公证法》、公证事项、自然人、居住地
D923(中国法律)
201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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