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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11.12.013

新形势下对公证“真实性”审查的要求

引用
公证证明是公证员依据法定程序.根据自身经验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律判断作出来的证明活动,一切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是否采用需要有公证员的主观认知、审查判断和确认。只有经公证员判断“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才可以出具公证书。在“真实、合法”的判断中,真实性的判断是基础性的.但这一判断结果是否能够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公证机构所面对的“真实性”风险也是不同的。

“真实性”、审查判断、公证员、公证证明、法律判断、证据材料、法定程序、主观认知

D925.2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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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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