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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11.08.020

自然人证人证言在公证事项中的作用

引用
一、案情 申请人赵某.男,现年70岁.于2007年12月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申请人自述,其子于2007年8月意外死亡。死者死亡时36岁,生前未婚.无子女。死者母亲于30年前因病死亡。赵某自称是儿子小赵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要求办理继承儿子小赵遗产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事项、证人证言、自然人、2007年、继承权公证、意外死亡、申请人、继承人

D926.6(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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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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