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10.04.014
公证与社会主义公益性法律服务
@@ 一、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公益性法律服务
一般人认为,公益就是政府主办的为公众服务的事项,实质就是不赚钱的.笔者在撰写本文前,翻阅有关资料并了解到,在中国,"公益"为后起词,是五四运动后才出现的,是"公共利益"的缩写,是相对于"自利"而言的.鲁迅在<准风月谈·外国也有>一文中提到:"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公益,只问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在西方的教科书中常常提及公益是一门实践学问,是指法学家在创制律例或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得更适应公共繁荣的结论或判决.
公益性法律服务、社会主义
I90-052;D616;A849
2010-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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