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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10.04.013

公证证明对象的原因性问题

引用
@@ <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该条文规范了公证证明对象的范围,在我们日常的公证工作中,时常需要对公证证明对象的原因性进行审查,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公证证明对象的原因性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难以对这些原因性进行一个合法性的判断,也正因如此,我们会对一些难以把握的公证申请予以拒绝,由此导致一些申请人认为公证机构的受理条件过分苛刻,甚至认为公证机构的审查机械、呆板,这样不但会影响到公证业务的巩固和拓展,也会造成社会对公证机构做出不利的评价,进而影响到公证业的整体发展.

证明对象、公证证明、原因性、性问题

D926.6;B516.31;F812

2010-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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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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