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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9.03.016

可否认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

引用
@@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卖房屋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办理过户时,国土部门都会要求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原因在于,深圳国土部门要求在公证书中认定父亲或母亲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认定则必须得到另一方的确认,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当事人来我处进行这样的监护权公证时,公证员对于能否在公证书中认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一方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产生了争议.

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可否认

D923.9;TP309;C916

2009-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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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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