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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8.01.020

这个维承权公证能受理吗?

引用
@@ 案情介绍:A(男方)和B(女方)为夫妻且均已死亡,他们生前在郑州市遗留有一处房产.A和B生前均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也未立过遗赠或遗嘱;A和B各自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A和B没有生育任何子女,但他们曾于上世纪60年代收养了A的哥哥家的一个孙子C(C当时年龄约为1岁),并办理了户口登记,而后他们一直以爷孙相称共同生活直到A、B死亡,并没有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

2008-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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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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