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07.08.007
公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的重大举措,需要以良好的法制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力的法律保护为基础.公证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调控市场经济运行,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力
D9(法律)
2007-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