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17-217X.2007.02.019

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四) 宋 国家公证民间私证的空前活跃时代(下)

引用
@@ (接上期) (二)私证 与前述公证文化并存的,还有同样活跃、同样普遍运用于民间各类契约订立中的私证制度. 1、租佃 前文已述,宋代田地分为官田、私田,均允许买卖、租佃.根据《宋刑统》的规定,"官田宅,私家借得,亦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官田本身为数不多,有的出卖之后即为民田,有的租给农民耕种,收取租税.国家出卖或出租田地,都发给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合法性凭证--"户贴"、"公凭"或"契券",拥有这些凭证,以后农户可以凭此继承、典卖或转佃土地.

中国封建社会、证明制度

D915.13;F092.2;K2

2007-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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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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